两部门明确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契税政策

据财政部站消息,为明确各地反应的契税政策实行中若干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进行明确。  以下是通知全文:  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应的契税政策实行中若干问题通知以下:  1、对金融租赁公司展开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终究与土地医治白癜风的特效药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3、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5、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白癜风专科医院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不管被投资公司是否是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产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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